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簡字第16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17 日
- 法官顏妃琇
- 法定代理人林宏毅
- 被告寶島海悅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人、黃苡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1607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寶島海悅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宏毅 被 告 黃苡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雷隆程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陸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玖萬零陸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板橋簡易庭法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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