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簡字第16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1619號原 告 兆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賢 被 告 三玥藝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元融 被 告 三興數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元融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捌仟陸佰柒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貳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柒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顏妃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