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1711號
- 原告
- 政暉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彥凱
- 訴訟代理人
- 廖芳萱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葉俞懋律師
- 被告
- 黃如蛟
- 被告
- 黃如貴
- 被告
- 黃如新
- 被告
- 黃碧堅
- 被告
- 葉秀峯
- 被告
- 威靈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汝婷
- 被告
- 金隆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宥岑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季木貿易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00號5樓法定代理人陸榮木住同上居臺北市○○區○○路○段00巷0號4樓」之記載,應更正為「威靈國際有限公司(原名季木貿易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00號5樓法定代理人范汝婷住同上居台北市○○區○○路0段00號14樓之3」。
原判決正本附表中關於「季木貿易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威靈國際有限公司(原名季木貿易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