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1731號
- 上訴人
- 海餃七號餐飲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建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俊霖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參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另起訴狀漏載上訴人公司名稱及蓋用公司印文,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如數補繳並補正簽章,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