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簡字第17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1747號原 告 廖哲民即拉斐爾空間設計企業社 被 告 李如君 訴訟代理人 李宗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柒萬捌仟參佰玖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仟玖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板橋簡易庭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