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1747號
- 原告
- 廖哲民即拉斐爾空間設計企業社
- 被告
- 李如君
- 訴訟代理人
- 李宗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柒萬捌仟參佰玖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仟玖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板橋簡易庭法 官 顏妃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5年度板簡字第1747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柒萬捌仟參佰玖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仟玖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板橋簡易庭法 官 顏妃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