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簡字第18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181號
- 原告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正雄
- 代理人
- 劉選麟
- 被告
- 鑫永達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孝堂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鑫永達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孝棠」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鑫永達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孝堂」。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