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1853號
- 原告
- 曾漢淋
- 被告
- 國祥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參拾貳萬伍仟肆佰捌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肆仟零陸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5年度板簡字第185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參拾貳萬伍仟肆佰捌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肆仟零陸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