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簡字第18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0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1853號原 告 曾漢淋 被 告 國祥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參拾貳萬伍仟肆佰捌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肆仟零陸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書記官 粘建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