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1913號
- 上訴人
- 雅克環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緹雅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蕭秀蘭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參萬陸仟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伍仟肆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