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1989號
- 原告
- 川京室內裝修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汪順隆
- 被告
- 富盛豐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豐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此一規定於簡易程序亦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規定可資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而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1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0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5年10月28日送達於原告,而原告逾期迄未補繳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2 紙、詢問簡答表1 紙等件可佐,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