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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2152號

給付委任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解惟本

原告
楊男建築師事務所即楊男
被告
裴翊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被告
愛丽斯生活事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上二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寒菁
法定代理人
上一公司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在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4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同法第20條亦著有規定。

二、查本件原告係依委任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而涉訟,被告裴翊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愛丽斯生活事業有限公司、李寒菁營業所、住所地分別在臺北市南港區、臺北市大安區、臺北市中山區,而債務履行地在新北市深坑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2條、第20條但書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法 官 解惟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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