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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2159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李崇豪

原告
呂駿宏
被告
太和庭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信龍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林信龍行訴訟。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如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百七十八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後變更為林信龍,此有新北市中和區公所105年10月25日新北中工字第1052088953號函附被告管理組織報備暨上開會議紀錄可稽,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

法 官 李崇豪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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