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2159號
- 原告
- 呂駿宏
- 被告
- 太和庭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林信龍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林信龍行訴訟。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如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百七十八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後變更為林信龍,此有新北市中和區公所105年10月25日新北中工字第1052088953號函附被告管理組織報備暨上開會議紀錄可稽,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