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2165號
- 上訴人
- 金協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宏盛
- 被上訴人
- 哲芳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志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加工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6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19,87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3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