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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簡字第21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加工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03 日
  • 法官
    周靖容
  • 法定代理人
    羅宏盛、施志昌

  • 上訴人
    金協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哲芳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2165號上 訴 人 金協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宏盛 被 上訴人 哲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志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加工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6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19,87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3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周靖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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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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