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簡字第22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2238號原 告 金璽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由 被 告 瑞騰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政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文,此一規定於簡易程序亦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規定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1月22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5 年11月28日送達原告,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憑,是其訴欠缺訴訟要件,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書記官 劉春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