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2238號
- 原告
- 金璽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子由
- 被告
- 瑞騰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政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文,此一規定於簡易程序亦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規定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1月22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5 年11月28日送達原告,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憑,是其訴欠缺訴訟要件,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