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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2244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李崇豪

上訴人
塑鑫實業社
法定代理人
吳叡盛

      戴金月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湧續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一○六年二月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壹萬貳仟壹佰肆拾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伍仟壹佰參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法 官 李崇豪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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