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2244號
- 上訴人
- 塑鑫實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吳叡盛
戴金月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湧續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一○六年二月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壹萬貳仟壹佰肆拾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伍仟壹佰參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