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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簡字第23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報酬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7 日
  • 法官
    李崇豪
  • 法定代理人
    陳俊元、張雅惠

  • 原告
    老山房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好物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2372號原   告 老山房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元 被   告 好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雅惠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其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院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於起訴狀上載明其公司之真正事務所或營業所,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復無從命其補正,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附麗,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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