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2372號
- 原告
- 老山房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俊元
- 被告
- 好物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雅惠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其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院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於起訴狀上載明其公司之真正事務所或營業所,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復無從命其補正,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附麗,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