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簡字第29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298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英威達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康順子 住同上
- 送達代收人
- 王傳宗
- 設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2樓
住臺北市○○○路0段000號4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茂祐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7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56,0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