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簡字第5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15 日
- 法定代理人林建志
- 上訴人世青消防安全設備有限公司法人、與被上訴人銘育金屬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545號上 訴 人 世青消防安全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志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銘育金屬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捌萬參仟捌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陸仟貳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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