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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545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15 日

上訴人
世青消防安全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志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銘育金屬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捌萬參仟捌佰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陸仟貳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法  官李崇豪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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