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簡字第57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578號
- 原告
- 廖雅玲
- 被告
- 吉揚藝術陶瓷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志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1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5年3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