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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簡字第68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陳志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681號

原告
十方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成
被告
遠雄大學風呂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頌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7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法 官 陳志峯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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