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05年度板簡字第798號
- 原告
- 咖啡家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俊鵬
- 訴訟代理人
- 林鼎鈞律師
- 被告
- 陳頌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民國105年5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捌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係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8萬元,及自民國104 年10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嗣變更聲明請求被告給付18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核其所為,係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二、原告主張:原告於104 年中委任被告擔任副總,工作內容為代原告拓展加盟店之展店業務,兩造並約定被告每成功拓展一新加盟分店,原告應支付被告5 萬元之委任報酬,亦即兩造合意採獎金制而非月薪制之合作模式,嗣被告向原告表示因有安撫被告先生及維持生活上必要費用支出之必要,故向原告商量請求由原告先預付每月3 萬元,原告依此於104 年5 月至10月間,按月轉帳3 萬元至被告之帳戶,合計轉帳18萬元,詎被告並未成功為原告拓展任何一間新加盟分店,即主動辭職離去,迄今未返還上開18萬元。爰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則以:被告係於104 年中受聘至原告公司任職,擔任行銷工作,並約定月薪為3 萬元,原告所給付之上開18萬元係薪資給付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原告主張被告於104 年中至原告公司任職;原告於104 年5月至10月間,按月轉帳3 萬元至被告之帳戶,合計轉帳18萬元;被告業已主動辭職離去等情,業據原告提出轉帳交易明細資料、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勞工保險退保申報表為證,復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五、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上情,業據提出被告於FaceBook即臉書上之相片貼文為證,依該貼文內容所示:「. . . 公司存證信函內文說的獎金制是真的,『經濟困難』這個理由不是當時會每月支付三萬的理由,是我說『如果給藏鏡人知道我每個月沒有支薪,他絕對不會讓我在裡面工作。』所以公司發給我每個月三萬,假裝我是領月薪。(對,所以藏鏡人知道後快氣炸!!!哪裡來的白癡沒領薪水拼命做、花很多自己吸收的成本做、還要扛責?是是是,我本來真的想立刻還這筆錢,但藏鏡人認為不能還,會有很多問題在後面,也想問問大家,你們覺得咧?)這種不平等的約定為什麼會答應?當然因為當時的朋友. . . 」等字,被告亦坦承上開內容係其所為之留言,足見兩造間確實係約定以獎金制給付報酬,且原告所為上開給付,係因被告有安撫其先生之需要而由原告預付。另原告主張被告並未成功拓展任何一間加盟分店乙節,被告就此節亦未予爭執,是被告受領上開給付,即屬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有利益。
六、從而,原告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8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5 年3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八、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免為假執行,合於法律規定,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