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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05年度板簡字第859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呂安樂

原告
黃張沼治
訴訟代理人
王勝彥律師
複代理人
李淑吟律師
被告
北大商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忠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民國105年7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伍拾伍萬元,及其中新臺幣肆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四日起,其中新臺幣肆拾伍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五日起,其中新臺幣壹佰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七日起,其中新臺幣壹佰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七日起,其中新臺幣柒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其持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5紙,詎屆期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竟遭以存款不足為由退票,迭經催討無效,為此爰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退票理由單各乙紙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期日受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其他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法視同自認,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按支票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支票上權利之行為後,對於背書人、發票及支票上其他債務人得行使追索權。發票人、背書人及其他支票債務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144條、第85條第1項、第96條第1項、第133條分別定有明文。從而,原告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票款及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法 官 呂安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淳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發票人│票據號碼│票面金額│付款人│發票日│提示日│
│ 號 │      │        │(新臺幣)│      │      │(即利 │
│    │      │        │        │      │      │息起算│
│    │      │        │        │      │      │日)   │
│    │      │        │        │      │      │      │
├──┼───┼────┼────┼───┼───┼───┤
│    │北大商│DS023972│400000元│中國信│104年 │104年 │
│ 1  │務有限│6       │        │託銀行│  5月 │  5月 │
│    │公司  │        │        │中和分│  1日 │  4日 │
│    │      │        │        │行    │      │      │
├──┼───┼────┼────┼───┼───┼───┤
│    │北大商│DS023972│450000元│中國信│104年 │104年 │
│ 2  │務有限│7       │        │託銀行│  5月 │  5月 │
│    │公司  │        │        │中和分│  5日 │  5日 │
│    │      │        │        │行    │      │      │
├──┼───┼────┼────┼───┼───┼───┤
│    │北大商│DS023972│0000000 │中國信│104年 │104年 │
│ 3  │務有限│8       │元      │託銀行│  5月 │  5月 │
│    │公司  │        │        │中和分│  7日 │  7日 │
│    │      │        │        │行    │      │      │
├──┼───┼────┼────┼───┼───┼───┤
│    │北大商│DS023972│0000000 │中國信│104年 │104年 │
│ 4  │務有限│9       │元      │託銀行│  5月 │  5月 │
│    │公司  │        │        │中和分│  7日 │  7日 │
│    │      │        │        │行    │      │      │
├──┼───┼────┼────┼───┼───┼───┤
│    │北大商│DS023973│700000元│中國信│104年 │104年 │
│ 5  │務有限│0       │        │託銀行│  5月 │  5月 │
│    │公司  │        │        │中和分│ 20日 │ 20日 │
│    │      │        │        │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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