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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簡字第8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07 日
  • 法官
    顏妃琇

  • 當事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維角鋼家具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881號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王曉萍 被   告 大維角鋼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而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零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壹仟參佰玖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零捌佰玖拾伍元,經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5年5月16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 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詢問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可佐,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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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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