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調字第132號
- 聲請人
- 千創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依蓁
- 相對人
- 征服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關於訴訟事件管轄之規定;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3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之主事務所所在地係在臺北市萬華區,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 項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