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簡調字第4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修復漏水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07 日
- 法官顏妃琇
- 當事人林媺嫣、頂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調字第498號聲 請 人 林媺嫣 相 對 人 頂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建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板橋簡易庭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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