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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調字第498號

修復漏水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顏妃琇

聲請人
林媺嫣
相對人
頂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建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板橋簡易庭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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