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聲字第10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聲字第106號
- 聲請人
- 瑞慶鐵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駱瑞蓮
- 訴訟代理人
- 邱南英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郭俐瑩律師
- 相對人
- 龍欣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淑惠
- 訴訟代理人
- 柏有為律師
施旻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壹佰捌拾貳萬參仟捌佰柒拾肆元供擔保後,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一0五年度司執字第一八一二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一0五年度板簡字第八五五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發票人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不合於第一項之規定者,法院依發票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第3 項定有明文。又本條文第1 項提起確認之訴管轄法院,為本票裁定之法院,然第3 項僅規定「……,法院依發票人聲請,……」,省略「為裁定」法院之規定,且參照本條第3 項「提起確認之訴」前文意旨,銜接至「法院」依發票人聲請之規定,應認為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第3 項之確認之訴法院,有受理停止強制執行之管轄權,合先敘明。又參酌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所稱法院,係指受理回復原狀之聲請、再審之訴、異議之訴等訴訟之受訴法院而言,此有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403 號、70年度台抗字第58號等裁定意旨可資參照。是依相同法理,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第3 項所稱法院,亦應係指受理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之受訴法院。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就系爭本票債權確係因虛偽意思表示,並無債權債務關係存在。聲請人已對相對人就本票裁定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惟被告已提出本票裁定並聲請強制執行,係藉由強制執行程序以達訴訟詐欺原告財產意圖及目的,爰聲請裁定停止上開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三、經查,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5年度板簡字第855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卷宗查閱無訛,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又按依通常社會觀念,使用金錢之對價即為利息。執行債權倘為金錢債權,債權人因執行程序停止,致受償時間延後,通常應可認係損失停止期間利用該債權總額所能取得之利息。再依民法第233 條第1 項前段、第203 條規定,依年息5%法定利率計算遲延利息。此項遲延利息之本質屬於法定損害賠償,亦可據為金錢債權遲延受償所可能發生之損害之賠償標準。查相對人持本院 104 年度司票字第 7736 號本票裁定、104 年度拍字第 40 號民事裁定為執行名義,請求聲請人應給付 1150 萬元及利息範圍內之利息(即自 104 年 10月 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6 計算之利息),向臺東地方法院以 105 年度司執字第 1812 號聲請對相對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經核算至 105 年 7 月 25 日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之日為止,相對人因強制執行所得受之利益應為12,159,158 元【計算式:執行費用 92,000 元+取得執行名義費用 3,000 元+本金 11,500,000 元+利息 564,158元( 11,500,000 × 6 %× (92/365+207 /366))=564,158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再審酌聲請人所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事件,係屬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應適用簡易程序,參考司法院頒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之規定,第一審簡易程序審判案件、第二審通常程序審判案件之辦案期限各為 10 月、2 年,預估上開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自起訴加計送達、上訴及分案等期間迄判決確定時止,合計約為 3 年,依此標準計算結果,相對人因停止強制執行程序所可能遭受之損害,即為上開金錢債權12,159,158 元於停止強制執行期間內無法受償,並按法定利率年息 5% 計算之利息損失,計 1,823,874 元【計算式:12,159,158 元× 5% × 3 = 1,823,874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從而,本院認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應供擔保之金額以1,823,874為相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發票人│票據號碼 │票面金額 │發票日 │到期日│ │號│ │ │(新臺幣) │ │ │ ├─┼───┼─────┼──────┼────┼───┤ │1 │龍欣財│ │11,500,000 │104 年 9│未載 │ │ │務管理│ │元 │月3日 │ │ │ │顧問有│ │ │ │ │ │ │限公司│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