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聲字第2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聲字第25號
- 聲請人
- 羅唯禮
- 相對人
- 富都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政一
- 相對人
- 聯虹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政一
- 相對人
- 玉山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溫星樓
- 相對人
- 汪台中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萬零伍佰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03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12日以103年度板簡字第1737號判決相對人敗訴,嗣經相對人不服對聲請人提起上訴,並由本院以104年度簡上字第26號判決「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負擔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計算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用│50,500元 │此為一審原告即聲││ │ │請人預繳,應由相││ │ │對人負擔為50,500││ │ │元 │├───────┼──────┼────────┤│ 合計 │50,500元 │相對人應負擔之金││ │ │額為50,5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