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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勞小字第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6 日
  • 法官
    李崇豪
  • 法定代理人
    徐一弘

  • 原告
    林祈帆
  • 被告
    昕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板勞小字第47號原   告 林祈帆 被   告 昕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一弘 訴訟代理人 施文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5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伍仟肆佰陸拾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原告自民國(下同)104年11月16日起至106年3 月20日,擔任被告公司客服專員。嗣兩造簽訂勞資協議書,被告同意給付原告剩餘薪資與資遣費共85460元,給付日期 為106年5月31日。詎被告迄未給付,為此,爰依兩造協議書提起本訴,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等情,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二、從而,原告依兩造協議書之約定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 所定之小額訴訟事件,而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書 記 官 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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