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勞小字第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13 日
- 法官呂安樂
- 當事人陳嘉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勞小字第67號原 告 陳嘉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尤嘉禾即嘉禾小吃店間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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