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勞簡字第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勞簡字第3號
- 抗告人
- 李恩慧
- 訴訟代理人
- 賀華谷律師
- 相對人
- 家聲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金祥
- 訴訟代理人
- 游祥榮
謝抒妤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10月17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准予訴訟救助,於訴訟終結前,有下列各款之效力:一、暫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二、免供訴訟費用之擔保。三、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受救助人選任律師代理訴訟時,暫行免付酬金。前項第1 款暫免之訴訟費用,由國庫墊付。同法第110 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已獲鈞院106 年度板救字第4 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其效力及於上訴,是鈞院106 年10月17日以抗告人未繳納第二審之上訴裁判費為由駁回抗告人之上訴,於法未合,爰依法提出抗告等語,業據其提出本院106 年度救字第4 號裁定為證,並經本院核閱案卷屬實,揆諸前開規定,抗告人提起第二審上訴得暫免繳納裁判費,抗告人之抗告,為有理由,原裁定應予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