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小調字第1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定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20 日
  • 法官
    黃俊雯

  • 當事人
    科技城股份有限公司普斯特科技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調字第123號聲 請 人 科技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隱裳 相 對 人 普斯特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與被告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兩造簽訂之軟體開發合約書第19條附卷可稽,今原告依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仍應由系爭契約合意管轄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林穎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小調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