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小字第16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23 日
- 法官葉靜芳
- 當事人鍾子涵、鴻圖欣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字第1652號原 告 鍾子涵 被 告 鴻圖欣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昇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或被告應於十日內補正被告鴻圖股份有限公司有以章程另規定或經股東會另選任清算人之證明(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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