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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字第221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張淑美

上訴人
原告
趙子云(原名:趙敏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華江拖吊場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11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法 官 張淑美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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