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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小字第23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26 日
  • 法官
    葉靜芳
  • 法定代理人
    何暢

  • 當事人
    吳政輝清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字第2315號原   告 吳政輝 被   告 清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暢 訴訟代理人 宋偉煜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四日下午二時五十五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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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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