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小字第23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14 日
- 法官葉靜芳
- 當事人吳政輝、與被上訴人清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1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字第2315號上訴人 吳政輝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清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1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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