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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小字第23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14 日
  • 法官
    葉靜芳

  • 當事人
    吳政輝與被上訴人清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1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字第2315號上訴人 吳政輝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清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1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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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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