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小字第24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18 日
- 法官李崇豪
- 法定代理人陳慶祺
- 原告忠泰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字第2421號原 告 忠泰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祺 訴訟代理人 梁棋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一民、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謝一民最新戶籍謄本。 二、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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