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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字第242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李崇豪

原告
忠泰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祺
訴訟代理人
梁棋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一民、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謝一民最新戶籍謄本。

二、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法 官 李崇豪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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