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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字第262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張淑美

原告
王翠娥(即張雲台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張師哲(即張雲台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張哲銘(即張雲台之承受訴訟人)
被告
新東陽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令雄
訴訟代理人
程啟輝
訴訟代理人
郭立峰
被告
福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志鴻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王翠娥、張師哲、張哲銘為原告張雲台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張雲台業於民國106 年12月21日死亡,其繼承人有王翠娥、張師哲、張哲銘,有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參。是應由繼承人即王翠娥、張師哲、張哲銘為原告張雲台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法 官 張淑美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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