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字第2637號
- 原告
- 街角二號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玉林
- 訴訟代理人
- 徐德宏
- 被告
- 金世添(已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此一規定於小額程序亦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及第436 條之23規定參照)。
二、查本件被告金世添於原告起訴前之102 年4 月11日即已死亡,有死亡證明書可佐,被告金世添顯無當事人能力,且不能補正者,原告此部分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項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