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小字第26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19 日
- 法官葉靜芳
- 法定代理人劉玉林
- 原告街角二號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金世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字第2637號原 告 街角二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玉林 訴訟代理人 徐德宏 被 告 金世添(已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此一規定於小額程序亦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及第436 條之23規定參照)。 二、查本件被告金世添於原告起訴前之102 年4 月11日即已死亡,有死亡證明書可佐,被告金世添顯無當事人能力,且不能補正者,原告此部分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項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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