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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小字第27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10 日
  • 法官
    呂安樂
  • 法定代理人
    劉興毅、謝文昌

  • 原告
    硬象創意設計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米點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板小字第2742號原   告 硬象創意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興毅 訴訟代理人 石芳瑜 被   告 米點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文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承攬報酬事件,於民國106年10月20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積欠承攬報酬為新臺幣(下同)11,000元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工程款項統一發票、工承採購確認單為證,被告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兩造間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1,0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書 記 官 謝淳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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