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字第2754號
- 原告
-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九管理處
- 法定代理人
- 沈文宗
- 訴訟代理人
- 吳文祥
- 被告
- 鴻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進女
- 訴訟代理人
- 林宗賢
上列當事人間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原告聲請意旨略以:緣本件侵權行為發生地在花蓮縣花蓮市,原告住所亦在花蓮縣花蓮市,若須至鈞院應訴,所費時間金錢心力甚鉅,爰請將本件訴訟移轉管轄至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等語。
二、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損害賠償事件,係原告向被告住所地管轄法院即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後,經被告提出異議視為起訴,而繫屬於本院審理,依上揭規定本院非無管轄權。原告雖聲請移送管轄至侵權行為地之法院即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然該侵權行為地法院依法非專屬管轄法院,且本件既已繫屬於本院管轄審理,除兩造另有移轉管轄之合意外,尚難僅依一造聲請移轉法院管轄。是本件原告片面聲請移轉至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審理,尚非有據,要難准許,應予駁回。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