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板小字第2910號
- 原告
- 天上人間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志福
- 被告
- 阿信殯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志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106 年1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對帳單、銷貨單、出貨照片等件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法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