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小字第33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11 日
- 法官張淑美
- 當事人顏政豪、原朔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字第3369號原 告 顏政豪 被 告 原朔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珠 訴訟代理人 陳錫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五日上午十一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22日宣告辯論終結,並定於107 年4 月12日宣示判決。查本件因認有再開辯論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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