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字第3426號
- 聲請人
- 即
- 原告
- 台北瑞士荷風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陳保盟
- 訴訟代理人
- 陳明信
- 相對人
- 即
- 被告
- 鄧麟
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對本院於中華民國一○七
年一月九日所為小額民事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因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鄧啟麒、鄧啟麟等發支付命令,惟僅被告鄧啟麟於法定期間內為自己之事由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至鄧啟麒並未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無從視為起訴。是本件小額民事判決當事人欄內僅列被告鄧啟麟,並無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