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板小字第3541號
- 原告
- 聯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顯川
- 訴訟代理人
- 劉雅芳
- 訴訟代理人
- 人 劉思婷
- 被告
- 集鑛行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勢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壹仟零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