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1176號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兆勤
- 訴訟代理人
- 郭駿均
- 訴訟代理人
- 戴振文
- 被告
- 宏騏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弘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7 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之主文欄中關於「被告應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一百零六年六月五日止,於訴外人王廖黃喻即廖姣倩受僱被告期間,在債權金額範圍內,按月將訴外人王廖黃喻即廖姣倩應支領各項薪資債權(含薪津、獎金、津貼、補助費、研究費等在內)之三分之一,給付原告。」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一百零六年六月五日止,於訴外人王廖若喻即廖妏倩受僱被告期間,在債權金額範圍內,按月將訴外人王廖若喻即廖妏倩應支領各項薪資債權(含薪津、獎金、津貼、補助費、研究費等在內)之三分之一,給付原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