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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1452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李崇豪

原告
陳振川
被告
台灣動力檢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裕强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查本件原告之請求,業經本院於105年6月28日以104年度簡上字第329號判決確定在案,此經本院調取該返還借款民事卷宗查明屬實。

三、原告就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之同一法律關係提起本件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1項7款之規定,自應認為不合法。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法 官 李崇豪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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