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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180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李崇豪

上訴人
蔡孟男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健夆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法 官 李崇豪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1805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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