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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18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租賃房屋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08 日
  • 法官
    李崇豪
  • 法定代理人
    李振德

  • 上訴人
    漢諾威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1848號上 訴 人 漢諾威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振德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瓊惠間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捌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捌仟貳佰參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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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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