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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18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2 日
  • 法官
    張淑美
  • 法定代理人
    林正昌

  • 原告
    盛華金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1866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盛華金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昌 訴訟代理人 郭鴻孝 袁鼎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世揚國際實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1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 元,上訴人未據繳納,亦未提出上訴狀繕本,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 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並提出上訴狀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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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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