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1930號
- 原告
- 瑞竹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鄧福榮
- 訴訟代理人
- 黃秀珠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宜恬律師
- 被告
- 木詩達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宇睿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3,020元,應繳裁判費5,2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補繳4,79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